法院判决:中介吃差价,被判佣金退一赔三,同时全额退还差价!
2021-11-22 14:46:37
850
转自:心里分析家
裁判要旨: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原审被告:田某。
原审第三人:周某。
封某、田某在居间服务过程中隐瞒真实房地产价格信息,赚取房屋差价款,对李某构成欺诈。李某要求封某、田某向其返还佣金2万元并支付相当于佣金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李某要求封某、田某向其支付因房屋差价款而多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14175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某在封某、田某的居间服务下,与周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封某、田某当时系世华地产的员工,周某亦是委托世华地产将房屋对外出售,李某陈述在世华地产店铺内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与日常生活经验相符,可信度高,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封某、田某为李某提供的居间服务系履行世华地产的职务行为,李某与世华地产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成立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关系,封某、田某职务行为的后果应由世华地产承担,至于封某、田某提供居间服务时是否向世华地产报告,系世华地产内部管理问题,与作为合同相对人的李某无关,世华地产关于其不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李某、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与李某、世华地产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审查的系居间人是否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封某、世华地产以买卖合同的约定作为本案的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上诉人封某、世华地产各负担5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付璐奇
审判员 李卫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何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