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律师保命指南》,请收好!
转自:普法问答
近期,律师执业风险成为热门话题。起因是,湖北律师薛伟幸在执业过程中不幸遇害身亡(事件复习:据澎湃新闻报道,多份民事裁定书内容显示,嫌犯雷某系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5月,律师薛某幸曾接受四位申请人韩某思、张某进、张某武、李某的委托,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雷某所在公司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雷某名下银行存款,总计近126.03万余元)。可以简单粗暴地解读为,被对方当事人“不满遂行凶”了。
整理了一下近年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的事例,不禁出了一身冷汗:
衡阳一律师被委托人持刀杀害
2018年6月,湖南衡阳一名律师在自己的办公室门口被前委托人刺数刀身亡。
具体案情:所涉为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前委托人因对民事判决不满遂对曾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心生不满,认为该律师没有替他赢得该有的赔偿,这只是一种「讨说法」的方式。
案发前,前委托人两次前往被害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附近活动;案发当日,前委托人携带水果刀两次进入律师办公室又离开,在事务所只剩该律师一人时第三次进入其办公室,认为律师态度不好加以指责,双方发生争执,随后持刀对律师乱刺十余刀。之后,该委托人在洗净手上和刀具上的血迹后逃离现场,律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信阳一律师被被告殴打至骨折
2019年4月,深圳一名律师在河南信阳代理离婚案件,遭被告殴打致粉碎性骨折。
具体案情:其代理的是一起离婚案件,律师为女方代理律师。开庭结束后,对方当事人(男方)在法院外当众殴打委托人(女方),律师看到男方把女方抱摔在地上,还用脚踢,便过去劝阻,男方便把矛头转向律师,连其一起打,致使髌骨粉碎性骨折,委托人颅脑损伤。
抚顺一律师被当事人持刀杀害
2021年8月14日,抚顺市一位好心帮助当事人起诉的律师,因为法院程序导致办案周期较长,被当事人迁怒,持刀残忍杀害。
具体案情:所涉案件为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这个案子是在一审被法院驳回起诉后,才委托的律师,案件标的5000元,当事人疑因对该民事案被告不满,嫌律师“拖沓”、案件审理期限过长,转而迁怒于她。另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律师同事称,当事人认为案件判决过慢,于是约律师在律所见面后行凶。
武汉一律师被败诉方枪杀
2021年9月13日,湖北武汉一名律师在法院对面的法律服务中心遭人枪杀。
具体案情:行凶人是败诉一方的当事人,对自己资产被法院查封冻结,而心生怨恨,故而酗酒后持枪将律师打伤后逃离,该律师后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
武汉一律师被他人持刀伤害
2021年9月13日下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某在赴湖北孝感市汉川市开庭时被人持刀伤害。
一起、两起、三起......当事人的“情绪”需以律师的“生命”为对价,而部分网友,仍以律师这个群体为高浓戾气(假想正义)发泄口,恐怕,继"医闹"因医生们在新冠疫情中的表现而得到缓解后,下一个“危险了”的执业群体,是律师了!
一、律师的执业风险
1.民事赔偿的风险
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律师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因律师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主要表现在法律理解的错误或偏差、证据收集的失误或遗失证据、延误诉讼、程序适用的错误等。
2.行政处罚的风险
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律师行政管理部门因为律师违反《律师法》而给予的制裁。主要法律依据是《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三条,特别是《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触犯该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有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是律师执业的“红线”,是能否继续端起律师饭碗的问题,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
3.刑事责任的风险
刑事责任的风险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一直是悬在中国律师头顶上的利剑,无论你承认或不承认。此外,还有关于行贿罪、妨碍作证罪、偷税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都是律师要时时留心、处处在意的高压线。
4.人身伤害的风险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什么样的人都会碰到,律师的人身伤害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方当事人实施的伤害行为。二是自己的当事人,由于对案件结果的不理解或由于律师的包揽包讼产生的争议而对律师实施伤害。三是律师的意外风险,例如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交通事故。
5.律师的名誉风险
由于当事人对案件的办理不满意,或律师被诉讼、被处罚而导致社会的否定性评价。
二、学会“拒绝”案件委托
接案前,当拒则拒。对于这一点,想必那篇广为流传的,以“这类案子不能接”开头的文章(疑似出处:张洪,《执业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技巧》),大家已经拜读过。
划重点,五类案件不能接:
1.当事人太计较的案子不能接;
2.当事人太自以为是的案子不能接;
3.当事人有太高诉讼预期的案子不能接;
4.涉嫌虚假诉讼和有非法目的的案子不能接;
5.只想索取,不愿付出的当事人的案子不能接;
1.绝不要包揽包讼予以承诺。这是具体案件中风险最大的行为;
2. 建立规范的《风险告知书》。包括一般的风险告知与本案的特别风险告知,并妥善保管该文书,装入卷宗长期保存;
3. 办案过程中完善《谈话笔录》。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在办案过程中会出现的新情况,仅凭《风险告知书》并不能预判所有风险,特别是遇到撤诉、变更诉讼请求等重大事项;
4. 完善和执行收费制度。杜绝案外收费,严格按规定提供票据;
5. 法律文书必须让当事人亲自签字。避免证据丢失的风险;
6. 不要保留当事人证据原件。避免证据丢失的风险;
7. 让当事人出庭。让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审理经过,避免对你的办案经过的怀疑。次之,也要让其认同或指定的第三人参与旁听;
8. 刑事案件中避免律师单独取证。一旦证人感觉到危险,很有可能出现一些对你不利的说法;
9.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避免当事人事后找麻烦,而你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同时,卷宗归档也能证实工作规范性,或为其他关联案件保持必要的证据支持或办案线索;
10. 规范与当事人之间的谈话。注意处理问题的艺术性,该说的说到位,不该说的要守口如瓶。
以上,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不要自己坑自己(包揽包讼承诺、说话艺术)、长点心眼,做好自我保护、工作留痕。
办案过程中,当断还得断。如果有热情、态度和技巧乃至组织都无能为力的特殊情况出现,如果人身明显受到威胁,那就只能及时、妥善撤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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