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不符合公序良俗,无效?
(2021)新02民终326号
案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1年7月30日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X律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女支付律师代理费257,500元。
2015年11月,X律所与甲女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X律所接受甲女委托,指派拜律师为甲女与甲男离婚纠纷一审的代理人,一审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2016年12月,双方再次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X律所接受甲女委托,指派拜律师为甲女与甲男离婚纠纷上诉的代理人,上诉的律师代理费41,300元。
2017年4月,双方签订《代理费协议书》一份,约定X律所委托甲女代理与甲男离婚诉讼案件,X律所指派拜律师代理甲女,就代理费达成以下风险代理协议:“一、每一审甲女支付人民币壹万元代理费,其余不管诉讼或上诉标的数额不在计算代理费。二、按照本案最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甲女获得分配的财产数额,按照5%向X律所支付风险代理费。三、风险代理费于甲女收到分割财产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X律所支付。四、其他没有异议,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履行。”
2017年5月17日,X律所与甲女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X律所接受甲女委托,指派李律师为甲女与甲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审终止/调解终止。合同还约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规定,甲女需向X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该费用为基础收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代理费协议书》一份,约定甲女委托X律所代理与甲男离婚诉讼案件,X律所指派李律师作为甲女代理人,就代理费达成以下风险代理协议:“一、原告同意甲女诉甲男发回重审的离婚纠纷代理人由拜师变更为李律师。二、按每一审甲女支付人民币壹万元代理费,其余不管诉讼或者上诉的数额不在计算代理费。三、按照本案最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甲女获得分配的财产数额,按照5%向X律所支付风险代理费。四、风险代理费于甲女收到分割财产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X律所支付。五、其他没有异议,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履行。”
甲女分别于2017年4月20日、2018年4月25日各向X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另查,另案甲女与甲男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6)新0203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新02民终8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2018年3月21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新0203民初1145号判决书,该案的诉讼标的额为2,205,000元。甲女对判决书不服,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标的额为1,172,634.26元。2018年10月11日,该案以调解结案,并由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2018)新02民终258号民事调解书。2018年12月25日,甲女到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4,400,000元。2019年12月26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新0203执874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载明甲男已向甲女偿还完毕债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另查,新计价费[2002]1047号《新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争议标的,争议标的1万元以下的手续费500-800元,1万元-10万元,手续费5%,10万元-50万元手续费4%,50万元-100万元手续费3%。《X律所市场化法律服务价目表》规定争议标的收费标准:1万以下1000-3000元,1-10万元部分6%-8%,10-100万元部分5%-7%,100-500万元部分4%-6%。该价目表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另查,2021年3月26日,克拉玛依市司法局因双方前端的离婚诉讼代理协议均为风险代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服务所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克司罚决字[2021]第1号《克拉玛依市司法局性质处罚决定书》,给予X律所警告,并罚款10,000元,给予拜某警告,并罚款5000元。同日,因李某在执业活动中违规风险代理并私自收取费用给予其警告并罚款3000元。
甲女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双方签订的《代理费协议书》无效。
1.甲女系因与甲男离婚纠纷一案与X律所签订《代理费协议书》,X律所作为甲男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的法律顾问单位,其与离婚纠纷案件具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仍作为甲女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导致《代理费协议书》无效。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案件禁止施行风险代理收费。X律所未告知甲女诉讼风险,违反政府指导价收费,该约定无效。
3.X律所私自收费、风险代理收费已受到克拉玛依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故其主张的风险代理费257,000元属于无效约定,甲女不应当支付代理费。
二、《代理费协议》无效的过错在于X律所,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
三、X律所未尽到代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主张代理费。甲女与甲男离婚案件发回重审的一审期间,X律所仅提供书写诉状的法律服务,未申请法院调取甲男的财产线索,亦未申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该案财产线索均由甲女和案外人提供。二审中,X律所除书写上诉状外,亦未提供其他法律服务。该案执行阶段,由甲男主动将案款交付执行局,X律所未尽到代理义务。
四、一审法院认定的收费标的和收费标准错误。
1.一审法院依据各次诉讼的争议标的作为分段计算代理费的标准,实则变相认可X律所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
2.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7日签订《代理费协议书》,应当按照当时的收费标准计取律师费,一审法院依据2017年10月26日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2018年4月1日起执行的《X律所市场化法律服务价目表》规定的收费方式计取律师费错误。
五、X律所的行为已被克拉玛依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一审法院支持其诉求即是变相违背司法整顿精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应当纠正。
X律所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2017年5月17日的《代理费协议书》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该协议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而非无效合同。
1.甲女与甲男离婚纠纷一案中,甲女明知X律所负责人拜某与甲男的关系,仍执意委托拜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后因甲男威胁,变更代理人为李律师,双方重新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和《代理费协议书》,并未违反回避的规定。
2.《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属于管理性规定,《代理费协议书》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认定合法有效。
二、甲女在与甲男离婚纠纷一案中,明知委托律师参与诉讼要支付一定金额的代理费,且其在离婚纠纷前存在多次诉讼,具备诉讼经验。且根据《代理费协议书》计算的代理费数额远低于正常收费标准,X律所不存在欺骗的行为。
三、甲女诉甲男离婚纠纷案件中,X律所李律师一直尽心尽力调取相关财产证据、认真参加庭审和调解过程,执行中X律所李律师也多次陪同甲女与甲男交涉,最终于2019年12月26日执行完毕。甲女应当支付代理费。至于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由甲女自行决定是否申请保全,且因甲男在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及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存在多起诉讼,故该案是否保全对获取离婚财产并无任何损失。
另查明,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甲女与甲男离婚纠纷案件时[(2017)新0203民初1145号],分别于2017年6月5日、2017年8月8日及2017年9月14日开庭审理,李某均作为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甲女与甲男离婚纠纷案件时[(2018)新02民终258号],分别于2018年6月19日、2018年6月21日开庭审理,并于2018年10月1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李某作为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亦参与上述审理过程,并办理该案诉讼费退还手续。
又查明,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就甲女与甲男离婚纠纷案件二审审理与执行程序中,因甲女与X律所于2017年5月17日签订有《代理费协议书》,故未另行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调解笔录、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费(诉讼费)通知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于2017年5月17日签订的《代理费协议书》的效力;2.X律所是否履行了委托义务;3.甲女是否应当向X律所支付律师服务费,若应支付,支付的数额是多少。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代理费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首先,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共同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该条明确规定婚姻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上述收费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律师服务的行业规章,对律师的服务收费行为做出的统一规范性规定,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未能明确,却又对行业稳定发展至关重要的收费问题,该收费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设立初衷并不相违背。X律所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清楚上述规定中关于律师收取服务费的相关规定,但其在代理甲女离婚诉讼过程中,仍与甲女签订具有风险代理收费条款的合同,其约定风险代理收费部分的条款违背上述禁止性规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睦才能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离婚诉讼案件除涉及个人利益外,更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即公序良俗。离婚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不能排除利益驱动因素,不利于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因此,离婚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不符合公序良俗。X律所与甲女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风险代理收费条款的约定,不仅违背上述禁止性规定,亦有悖于公序良俗,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法定情形的规定,故本案《代理费协议书》中风险代理收费的条款应认定无效,X律所不能以上述条款向甲女主张律师服务费。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X律所是否履行了委托义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根据双方于2017年5月17日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甲女委托李律师为其与甲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的代理人,李律师应当按照甲女的指示参与该案立案、审理等过程。根据本院查明事实,李律师参与该案三次庭审,甲女亦认可由李律师书写诉状。后该案二审阶段,李律师亦完成上诉、开庭审理、调解及诉讼费退还等工作,可以证实X律所指派的李律师完成了委托事务。甲女上诉称李律师未就甲男的财产申请保全问题,本院认为,是否申请财产保全系案件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应当由作为委托人的当事人向受托人作出具体的委托事务指示,现甲女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指示李律师申请保全,且该案判决最终亦全额得到执行,故对甲女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即“甲女是否应当向X律所支付律师服务费,若应支付,支付的数额是多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承前析理,X律所按照《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委托事务,甲女应当支付相应的代理费。
关于律师服务费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因双方签订的《代理费协议书》中风险代理收费的条款系无效条款,双方就律师服务费数额亦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本院查明,双方就一审、二审及执行形成委托关系的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故应当依照新计价费[2002]1047号《新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收费方式收取律师费。《新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1,000,000元-5,000,000元(含5,000,000元)收费数额为(争议标的×收费标准2%)+速算增加数16,300元。甲女与甲男离婚纠纷案件一审争议标的为2,205,000元,故应收取律师服务费为60,400元[(2,205,000元×2%)+16,300元]。新计价费[2002]1047号《新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可以按一审标准的50%收取,X律所在离婚案件中为甲女提供风险代理服务,X律所自身具有过错,结合二审争议标的1,172,634.26元,本院认为X律所应收取二审律师服务费为19,876.34元{[(1,172,634.26元×2%)+16,300元]÷2}。新计价费[2002]1047号《新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律师代理执行法律事务按照上述案件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执行案件标的额为4,400,000元,故本院认定执行期间的律师服务费为104,300元[(4,400,000元×2%)+16,300元]。上述律师服务费合计184,576.34元(60,400元+19,876.34元+104,300元)。扣除甲女已支付的律师服务费20,000元,本院认定甲女仍应支付X律所律师服务费164,576.34元(184,576.34元-20,000元),对X律所主张律师服务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甲女的上诉请求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委托关系的成立作出了新的陈述,导致一审法院对委托关系成立时间认定错误,从而计算律师服务费的依据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1)新0203民初35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甲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新疆X律所律师服务费164,576.34元;
三、驳回上诉人甲女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新疆X律所的其他诉讼请求。